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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培训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
  1、普查指导员按普查区(或普查小区)配备。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2、普查员根据工作量和登记难度确定普查员数量。原则上,每50~100个调查对象配备一名普查员。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较困难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普查员的配备数量。法人单位普查员的数量由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个法人单位至少有1名专职普查员,大型企业单位应成立普查领导机构和普查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普查员。
  (五)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业务培训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县级普查机构必须对选调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普查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组织纪律和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经济普查的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并掌握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1、组织培训。地级以上市经济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县、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人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县、乡级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当地的特点统一组织对全部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
  2、培训教材。培训要以《工作手册》为基本内容,各地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以补充。
  3、培训方法。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录像等多媒体手段。要采取课堂授课、学员做练习以及实地试填相结合的办法。要使课堂授课与练习及解答占用相同的时间。要着重对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模拟试填和实地试填,重点掌握如何填好普查表。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对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由上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解释。
  (4)培训考评。培训后要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县级普查机构要对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普查区编组、造册,形成经济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资料库,并上报上县级普查机构审核备案。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义务、职责和任务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义务和职责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如果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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