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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培训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培训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普办字〔2008〕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现将《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培训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培训及管理办法

  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培训及管理工作是搞好经济普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由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负责组织,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并应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1、可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2、也可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
  3、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应在普查员选聘前完成。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报酬
  1、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济、财务和统计基础知识和业务素质,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
  2、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
  3、熟悉普查区(指居委会、村委会,下同)情况。
  4、身体健康。
  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原则上,普查指导员可由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担任。普查员由社区、村干部和村民小组组长担任,也可由从事过会计、统计或有关普查工作的人员,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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