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十六、普查表彰和处罚
各级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目标;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对普查工作出现重大疏漏或完不成调查任务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十七、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2008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和人员、拟定工作计划、制定经济普查方案和实施细则、宣传动员、部门协调、组织试点、编印教材、划分普查小区、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普查物质准备、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准备工作、课题研究准备工作等。
(二)2009年1月-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记、收表、整理、审核、复查验收、汇总上报。
(三)2009年2月-6月为普查数据处理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织各级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质量抽查及数据的汇总上报。
(四)2009年7月-2010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发布各级普查公报、编印普查文件和资料汇编、撰写普查工作总结、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建立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经济普查课题研究等。
十八、本方案由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