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全省经济普查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办法等由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并向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统一布置,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统一重要问题的解答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备案后,布置到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实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县(市、区)级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各县(市、区)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业务技术指导和单位清查工作;负责向被调查单位布置、收集普查表,负责对基层数据的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四)特殊部门的普查工作,按以下原则执行。军队系统、武警系统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铁路运输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由铁道部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要积极配合;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
(五)省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制定全省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负责组织省级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数据处理、数据公报、资料开发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协调全省调查队系统参与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有关专业工作,参与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及协助普查课题开发方面的事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协调国有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录方面的事项,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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