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门普查表。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财务表。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原则上不要扩充普查内容,如确有需要增加指标和内容,不得影响国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变更国家普查指标的名称、解释和编码。
八、普查用标准目录
1.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2. 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4.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 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应调整的说明
6. 关于统计上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7.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
8. 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9.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目录
10. 科技统计分类目录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3.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4. 零售业态分类标准(GB/T 18106-2004)
15.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目录
16. 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九、普查登记和报送原则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既要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又要按其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不再将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可以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分别进行汇总。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资料另行处理。
十、普查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式;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
十一、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