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申请下年度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时,必须按照水利建设规划,认真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筛选工作,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筹措方案和水利工程设计概(预)算等,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第十三条 申请下年度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时,其程序类同于申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于11月底前报市水务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补助项目上报后,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论证,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批复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要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及时下拨项目资金,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竣工后,应按水利建设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审查、验收。省、市级水利建设基金补助的项目有省、市级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要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监察、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足额上缴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代征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