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8]451号)


各相关建设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市政工程是指道路、桥梁、排水(中水)工程,其他市政工程可参照执行。所称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是指工程按合同全部完成,在竣工质量验收前,对工程实施的全面质量检查。

  二、预验收依据

  竣工质量预验收依据《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0-2003)、《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1-2003)、《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DB29-52-2003)、《城市道路质量通病防治系列图集》(DBJ29-175-2007)、设计图纸和“市政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进行验收。

  三、预验收的组织

  竣工质量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竣工质量预验收必须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投入使用之前组织完成。建设单位在竣工质量预验收前5日通知质量监督站派员参加,监督竣工质量预验收工作的实施。

  四、预验收具体内容

  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测实量、外观质量和质保资料。预验收检查检测频率按照“实施细则”执行,其中实测实量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形成完整的竣工质量预验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结论意见应明确,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并提交相应整改报告。工程质量预验收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竣工质量验收,竣工质量验收时报告预验收情况。

  六、凡未经竣工质量预验收或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和交付使用,违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