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建质安[2008]494号)
各区、县建委,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根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的规定,我市将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张连选(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翟家常(市建委副总工兼质量安全处处长)、郝恩海(市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雷立争、顾文武、杨小平、曾航宇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委质量安全处,负责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培训的日常工作及证书发放。
考核办公室电话:27111672 联系人:顾文武
二、考核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除符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
(一)仪器、设备和工具配备
1.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配备:(1)数显回弹仪,(2) 激光测距仪, (3) 接地电阻测试仪, (4) 绝缘电阻测试仪, (5) 漏电开关测试仪等相关仪器设备。
2.实施市政公用工程和其他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3、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5、现场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7、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8、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9、局部暂停施工与复工审批制度;10、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1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13、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14、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15、财务管理制度;16、廉政建设制度。
四、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除满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五、考核时间、方法和步骤
1.2008年8月31日前,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对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表》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2.2008年9月30日前,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监督机构及所属的全部监督人员进行自考核,在自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督机构统一向考核办公室提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可从建设部网站下载,用A4纸打印、装订)、自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中监督范围包括:(1)房屋建筑工程;(2)市政公用工程;(3)其他工程(需明确具体工程)。
3.2008年10月至11月,考核办公室根据监督机构的申请,组织专家组对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对监督人员考核情况按照20%的比例(每个单位不少于2人)随机进行抽查。
4.2008年12月上旬,完成本市初次考核工作,通报考核结果,并对通过初次考核的监督机构和人员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六、考核要求
1.各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考核要高度重视,严肃考核纪律,严格考核要求,实事求是,做好监督人员考核工作。
2.凡发现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监督人员考核弄虚作假的,将对该监督机构人员全数复核。
七、2009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
八、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建质管[2003]74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上岗考核办法》(建质管[2003]741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表(房屋建筑工程类)
2.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表(市政工程类)
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表(燃气建设工程类)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