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房出售收入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45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及驻津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房委[2007]1号)印发以来,各售房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针对部分单位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和公房售后办理房地产权证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基金用于公房售后维修的问题
针对单位公房售后维修资金不足,且不具备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条件或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已经完成的单位,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主管区、局(集团公司)同意,区县房委办批准,可将公房出售收入中按规定用于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用于公房售后维修。程序如下:
(一)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维修资金使用按套分摊明细表”或“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按幢(所)分摊明细表”,同时提供区县经办支行打印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账户对账单、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
(二)单位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余额为“0”时,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同时提供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审议同意单位将用于住房货币分配的公房出售收入用于公房售后维修的证明材料。
(三)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余额不为“0”时,单位先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63号),申请使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再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用于公房售后维修。
二、关于补缴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问题
针对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集资建房,按公房出售政策向单位职工收取了售房款,因职工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存入售房款专用账户,无售房专用发票,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情况,单位经批准,可将按售房收入的25.4%提取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纳入专户管理后,办理产权手续。程序如下:
(一)单位提出补缴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申请,提供补缴明细、单位集资建房相关资料、职工交纳集资款的凭证,由区县房委办核定公房售后维修基金数额,出具同意该单位补缴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