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2008]569号)
各有关设计单位:
按照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的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集中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换证工作将按照《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对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建设部和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
换证工作按照《标准》及《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执行。
三、换证程序
换证工作中资质申请和审批的要求、程序等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换证提交材料时间安排
2008年,我市对原工程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组织接收集中换证材料:
1.2008年7月7日至7月9日,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
2.2008年8月11日至8月13日,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