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天津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公用[2008]6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天津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建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施行,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二○○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依法获取城市供水行业相关服务信息,提高服务管理透明度,促进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天津市12319城建热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12319)开展的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推动、指导、监督。
第四条 市供水处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管理、维护行业网站,审核、发布公开信息,受理、处置、督办服务投诉,考核评价经营单位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交流典型经验等工作。
区县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12319是市建委发布供水行业服务信息的平台。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提供城市供水行业服务信息咨询,受理,督办服务投诉,评价市供水处、经营单位服务信息的报送质量和服务投诉的处置质量。
第六条 经营单位按照本规定,实施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和发布服务信息,承办各类服务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