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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租房补贴发放方式

  (一)补贴计算时点。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计算时点,由申请人租到住房、市住保办开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调整为申请人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之日。

  在文件下发之日前,已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计算补贴;对资格证明已过期的,可在重新申请取得补贴资格后计算补贴,重新申请时不受1年期限限制。

  对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继续租赁住房的按规定发放补贴;未租赁住房的,市住保办在向申请人开具的《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附件3)上注明补贴计算时点。

  对家庭因上年人均收入和人口变化而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租赁住房的自不符合补贴资格之日起续发12个月租房补贴;未租赁住房的,市住保办在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上注明补贴计算时点。

  (二)补贴使用方式。申请家庭自开始计算补贴之日至取得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期间的租房补贴,可在完成租赁登记备案、申领租房补贴时一次性划入申请家庭的银行储蓄存折内(取得租房补贴资格之日至申领补贴期间的租房补贴不计息),用于支付房租。申请补贴程序按照《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8]292号)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不再设定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限制。对取得资格后未租赁住房的家庭,要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后每年度第一个月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变动情况,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表》(附件4),经审核仍符合补贴条件的,继续计算补贴;经审核不再符合补贴资格的,管理部门自不符合补贴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计算补贴。

  三、建立会审机制

  对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的,可由各区(县)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区(县)民政局、申请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专题会审,并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签署会审结果,填写《天津市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会审意见表》(以下简称会审意见表,附件5)。区(县)房管局在10日内将会审意见表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会审结果向申请家庭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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