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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587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存量住房资源,鼓励有空置房的家庭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享受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鼓励政策

  (一)对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给予工作补助。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后实际受理并领取资格证明的户数,按照每户60元标准核定工作补助。区(县)房管局每年定期按已发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统计,作为发放工作补助的依据。该项补助由各区(县)用于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经费补充和奖励费用。

  (二)对房屋出租人给予补贴。根据房屋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出租期限长短给予定额补贴。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享受600元补贴;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补贴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补贴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对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

  对房屋出租人向低收入家庭一次性出租(或连续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期限满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满整年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10日之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房屋承租人也须在《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各区(县)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5日内对房屋实际租赁情况和出租人提供的要件进行核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日内对承租人取得的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与天津市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核实无误的,将《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要件复印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

  市住保办对区(县)房管局报送的材料在5日内进行复核,一份留存,一份退区(县)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补贴,申请人领取补贴时须在《天津市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附件2)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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