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家庭不同意与其共同配租时,申请家庭可通过申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改善住房条件。
(三)申请家庭租房居住的
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户于非近亲属住房处或落户于近亲属(父母和子女除外)已拆迁、变卖或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查实并出具落户情况证明(见附件3),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寄宿情况说明(见附件4),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房管局审核、市国土房管局复核后,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四)配租期间代管房屋面临拆迁的
申请家庭在配租期间,原住房面临拆迁时,申请家庭应在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家庭选择实物安置的,应在拆迁安置过渡期内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选择货币安置且自愿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将拆迁补偿安置款存储在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申请家庭在搬迁期限内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申请家庭自愿授权房屋代管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储在市住保办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五)代管房屋租金的使用
代管的房屋由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原则上应出租给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租金收入用于代管房屋的维修、管理等开支。
六、配租标准
纳入此次配租范围的家庭,2至4人的配租一居室单元住房,5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住房。
七、退出管理
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中关于“实物配租退出管理”的规定执行。但取消“低保”待遇后,仍为孤老、大病、重残家庭的,经区房管局审核后,可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变。
当配租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其原住房退还给原承租人或产权人;存储拆迁补偿安置款的家庭,将拆迁补偿安置款本金退还给申请人。
八、关于未配租廉租住房的拆迁“双困”家庭的配租政策
2003年以前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享受“低保”待遇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以及2003年以后拆迁符合实物配租条件未配租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不受“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的申请条件限制,其现住房认定、人口认定、拆迁补偿款和政府建设补贴资金的存储等政策同于拆迁家庭,按“扩面”家庭配租标准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