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居住区域以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家庭人口,原则上按其所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原则上与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方法相同。对其中实行“租房补贴面积统一按15平方米计算”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原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认定。
对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本人(含配偶)、父母或子女已变卖、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处,申请家庭需提供原住房置换手续、买卖合同,住房为申请家庭自有或承租的,仍按原住房合法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核定;合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的总人口的比例计算。
四、申请实物配租的工作程序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孤老、大病、重残”家庭证明材料等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县)房管局复核、公示,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区(县)房管局与申请人或其近亲属达成原住房管理协议,并组织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摇号、排序、选房。申请人按区(县)房管局通知要求签约,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
五、符合配租条件家庭原住房的处理
(一)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
申请人(含配偶)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可一同配租。在配租前,申请家庭应与区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见附件1),在配租廉租住房期间,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
(二)申请人近亲属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
申请人近亲属为现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的,且申请家庭户籍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落于此住房。近亲属家庭成员须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并出具具结书(见附件2)后,近亲属家庭可与申请家庭共同配租。近亲属家庭应与区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在配租廉租住房期间,将原住房无偿交区房管部门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