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
市内六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受益面,从即日起将市内六区非拆迁家庭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住房困难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市内六区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孤老、大病、重残家庭的界定
(一)“孤老家庭”是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二)“大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医院,二级医院是指区县级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三)“重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二、申请条件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拆迁“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2.8万元(含)的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三)家庭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孤老、大病、重残”家庭认定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员,须有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家庭人口和现住房面积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