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8]677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施工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对进入我市建设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用钢管、扣件实行行业确认和使用备案管理。
1.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应到天津市建材行业协会办理行业确认后,方可从事钢管、扣件的销售、租赁活动。办理行业确认手续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2)商标注册证明;(3)扣件生产许可证;(4)铸有商标图案的本企业扣件产品照片;(5)产品型式检测报告;(6)产品质量承诺书等。
2.施工单位应从取得行业确认的生产、销售、租赁单位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并到天津市建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投入使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钢管、扣件生产、销售、租赁单位取得的行业确认证书;(2)钢管、扣件采购、租赁合同或协议;(3)产品质量抽检报告;(4)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二、施工单位要强化钢管、扣件使用的内部管理。
1.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时,必须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型式检测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并严格进场验收,凡质量合格资料不全的产品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扣件不得验收进场。
2.对进入施工现场第一次使用前的以及各施工单位目前库存的钢管、扣件,要按照《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标准规定的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壁厚等外观质量检验(对旧钢管、扣件应逐件检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抽检扣件力学性能指标,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定期检查钢管、扣件质量状况,对于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要进行淘汰处理,严禁使用。
检验记录、检测报告、处理记录应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