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对本行业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
(五)负责对本行业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出具分析报告;
(六)及时、准确地完成本行业各项临时性统计调查任务;
(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二)负责合理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按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完成统计工作;
(四)负责对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出具分析报告,上报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
(五)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公用事业临时性统计调查任务;
(六)按要求参加统计培训工作。
第三章 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一条 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报表需依法定程序报天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市建委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并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市建委应根据公用事业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统计系统升级工作。
第十四条 天津市公用事业定期统计报表实行网络上报方式,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设备,并保证网络畅通。
第十五条 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信息系统中本行业账户、密码的统一管理,保证名录库的及时维护和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企业账户及密码的管理,并按照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信息系统的程序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