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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公用[2008]708号)


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

  随着城市管理的发展,我市公用事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用事业统计工作,提高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管理水平,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公用事业建设发展和供应、服务情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市场监管作用,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指导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天津市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天津市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用事业统计工作,提高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管理水平,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公用事业建设发展和供应、服务情况,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市场监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坐落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城市供水、城市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统计行为。
  第三条 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
  第四条 公用事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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