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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4、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

  5、业主委员会。包括: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

  (四)培训组织形式

  采取市、区县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统一授课的形式进行。

  (五)培训安排

  第一阶段:

  1、培训市、区县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由市局物业处组织并安排人员授课,时间为10月9日-10日共两天。

  2、培训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由市局物业处组织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领导授课,时间为10月14日半天。

  第二阶段:

  培训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由各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房管局负责协调,由市人大法工委领导或者市局有关人员统一授课,培训工作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

  第三阶段:

  1、培训开发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共计1800余人,由市局物业处安排人员授课,时间为10月20日-30日,分四批进行,每批时间两天。

  2、培训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各区县房管局牵头组织,市局物业处安排人员授课,培训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县房管局要把新《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主管局长亲自抓。要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区县自己的工作方案,分工负责,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并要在人员、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广泛宣传,确保效果

  各区县房管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辖区内开展多种活动普及新法规,同时,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宣传新《条例》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依法理性维权意识。

  (三)抓好培训,保证质量

  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安排,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市局组织的培训。主动协助区县政府抓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的培训。并牵头抓好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做到培训人员、内容、时间和效果四落实,保证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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