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干部受到表彰或奖励时;
5、干部出国(境)、参加中长期培训前;
6、干部离任、退休、辞职时;
7、组织上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况。
科级领导领导干部也可主动向县委组织部领导同志或有关科室提出约谈需求,反映本人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或意见、建议。对提出与组织约谈的干部,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并帮助协调解决符合政策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提醒谈话。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在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时干部群众有反映,或者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发现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不良倾向或苗头性问题,情节轻微的;
2、对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的干部;
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出现不协调的问题时;
4、工作方法不当、作风不实、精神不振,自身要求不够严格或责任心不强、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5、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时;
6、存在个人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问题的;
7、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
第六条 诫勉谈话。对经调查核实,科级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严肃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的;
4、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5、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不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7、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者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发现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或过失,情节较轻的;
9、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10、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 函询。针对群众反映的科级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凡情节简单、线索具体,县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应向该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函询。
第三章 程 序
第八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县委组织部领导与有关科室做出约谈计划,随时进行约谈。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约谈的,由有关科室提出建议,经部领导审定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