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市级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包括:
(一)《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于当年6月25日以前报送市工信委。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一)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含行业系数调整)、企业专职研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2%。
(三)企业单位参与科技研发工作人员数低于30人。
(四)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低于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
(二)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涉税等违法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22项指标组成。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体现了兰州市对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当国家、省评定要求调整时,我市评定要求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