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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国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技术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资助30万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运行及科研条件建设,重点购置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委每年组织实施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 对在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五条 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已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投产鉴定验收,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审核认定后,市工业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条 按《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两年一次,当年通过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市级技术中心评价。非考核年度,企业仍需报送技术中心评价表作为统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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