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研政产合作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划内企业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每年受理一次。
第九条 市级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年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技术问题决策、研究开发课题选择和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三)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中心从事研究与开发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