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合作所财务资产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08年5月31日);
4.合作律师事务所整所改制登记表;
5.改制为合伙所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和推举拟任合伙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由合伙所全体设立人签字);
6.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资产证明和全体设立人的出资证明;
7.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住所证明(属于自有办公用房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的,提交承租协议和出租房产权证明复印件)。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需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
8.设立人资质材料:简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9.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人员名单;
10.全体设立人签名的承诺书。内容包括:①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合法;②原合作所的债权债务及潜在风险由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承担;③保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符合合伙人条件;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1.合作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12.其他材料(如:改制后的合伙所设立人,不是原合作所合作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退出原执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13.主管司法局审查意见书、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二、合作所分所改制应当向省厅提交的材料
合作所整所改制为合伙所的,仍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原有分所可以保留,其分所随同改制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改制申请书(分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
2.改制后的总所合伙人会议同意保留设分所并承担该分所改制前债权债务、潜在执业风险的决议。
3.总所获准改制登记并具备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由总所所在地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总所和分所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
4.总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由改制后的总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
5.律师事务所分所人员名单;
6.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7.主管司法局审查意见、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外省市合作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应当尽快与总所联系落实变更事宜,材料上报与上述要求相同,
合作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根据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开展改制工作。需要省厅出具证明的,向省厅提出申请。
附件2:
合作所终止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一、合作所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事由等,并由合作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
2.合作人会议就合作所终止及有关善后工作安排作出的有效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合作人签字);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合作所财务资产的审计报告;
4.财产清算报告(具体包括清算机构的组成、清算程序、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结、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并对合作人会议审议通过情况作出说明,由合作所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机构负责人盖章、签字);
5.全体律师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逐人出具,并由本人签字);
6.对未办结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逐件说明,由合作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7.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
8.文件、财务账簿、业务档案移交证明(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律师协会出具);
9.合作所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将其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和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交回登记机关;
10.合作所主管司法局关于注销该分所的请示;
11.合作所所在市司法局关于注销该分所的请示。
二、合作所分所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事由等,由总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
2.总所合作人会议关于注销该分所的有效决议;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对分所财务资产的审计报告;
4.分所财产清算报告(由总所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机构负责人盖章、签字);
5.分所全体律师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逐人出具,并由本人签字);
6.分所对未办结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逐件说明,由分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
7.分所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
8.分所文件、财务账簿、业务档案移交证明(由分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律师协会或者总所出具);
9.分所所在主管司法局关于注销该分所的请示;
10.分所所在市司法局关于注销该分所的请示;
11.合作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和全体律师的执业证。
本省合作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办理注销登记的,根据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办理。
附件3:
合作律师事务所整所改制登记表(样表)
变更事项
| 内 容
|
名称
| 变
更
前
| 中文
|
|
英文
|
|
变
更
后
| 中文
|
|
英文
|
|
住
所
| 变
更
前
| 地址
|
|
电话
|
| 邮政编码
|
|
变
更
后
| 地址
|
|
电话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
| 变更前
|
| 组织
形式
| 变更前
|
|
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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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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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的合作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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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设立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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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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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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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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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 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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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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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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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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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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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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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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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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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执业时间
| 年 月
| E-mail
|
|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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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设立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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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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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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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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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 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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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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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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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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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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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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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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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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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业时间
| 年 月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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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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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设立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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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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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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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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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 籍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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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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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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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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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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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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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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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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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业时间
| 年 月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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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资产
| 变更前
| 总资产: 元
| 净资产: 元
|
变更后
| 总资产: 元
| 净资产: 元
|
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
| 变更后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
|
|
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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