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8]59号)
各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
律师法》,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现就做好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修订后的《
律师法》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开展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是规范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合作所改制工作,对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
律师法》,推动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合作所改制是指将现有的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为保证律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鼓励合作所整所改制。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改制,或者不符合改制为其他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将注销执业许可证。
三、方法程序
1、各合作所组织全所人员就合作所改制的有关问题充分酝酿协商,召开合作人会议,制定、通过改制工作方案并报主管司法局审查批准。
2、合作所按照改制工作方案,认真做好人员安排、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分支机构的存废、律师事务所字号的使??接等与改制有关的各项工作。
3、整体改制为合伙所的,按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司法局审查。
4、主管司法局要对各合作所上报的改制方案进行审查和研究,对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分割、合作所的解散与合并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5、主管司法局对合作所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经逐一研究,协调解决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厅审批。
四、时间安排
全省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从2008年6月10日开始,到2008年12月31日结束。
1、条件成熟、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于9月1日前集中上报省厅审批。
2、9月1日前就改制有关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妥善解决的,请有关市县司法局抓紧协调处理,但必须于2008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厅审批。
五、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合作所改制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由于工作量大、有的合作所情况还比较复杂,各地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时间安排上从紧掌握,保证改制工作按期完成。
2、积极稳妥。要加强对合作所改制期间的执业监管,防止管理放松、服务滑坡、队伍涣散。要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合作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和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不留后遗症。
3、把握政策。(1)整体改制为合伙所的,直接变更组织形式。申请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待新的部颁规章出台后,按规定办理。(2)两个以上的合作所合并成一个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可以通过检索确定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一个合作所分立为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的,可由其中一个律师事务所继续使用原名称,其他律师事务所需申请新所检索名称。(4)自行解散的合作所,未做好善后工作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其合作人不得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5)合作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应在总所办理组织形式变更登记后10日内,向分所主管司法局提出改制申请。合作所终止或变更组织形式后不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其设立的分所应当终止。合作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总所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之前,向分所主管司法局提出办理分所注销申请。合作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按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办理。(6)改制期间,如司法部出台新的部颁规章,即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改制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附件:
1.合作所申请整所改制应当提交的材料;
2.合作所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3.合作律师事务所整所改制登记表(样表);
4.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样表);
5.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样表)(略)
6.设立人简历表(样表);
7.律师事务所人员名册(样表);
8.律师事务所分所人员名册(样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1:
合作所申请整所改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合作所申请整所改制应当向省厅提交的材料
1.改制申请书(申请主体为该合作所,由合作所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名);
2.合作人会议关于合作所改制工作的合法决议(决议内容要明确人员安排、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未办结业务的处理、档案移交、分支机构的存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文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和印章交接等与改制有关的必要事项,合作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无异议。决议必须合法、有效,并由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合作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