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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优秀文学作品创作出版奖励办法(试行)

昆明市优秀文学作品创作出版奖励办法(试行)
(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出人才、出精品、出效益,促进昆明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等文学门类。

  第三条 评奖活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

  申请奖励的作品应是昆明籍文艺家创作的作品或外地创作人员以昆明市为题材创作的优秀文学作品。

  (一)获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部门的国家级规范性奖项的作品。

  (二)获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厅、省文联、省作协等部门的省级规范性奖项的作品。

  (三)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优秀文学作品。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文学作品给予5万元奖励,获国家级其他奖的给予3万元奖励。

  (二)获省“文化精品工程奖”的文学作品给予2万元奖励,获省级其他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文学作品发行1000-3000册的给予2万元奖励,发行3000册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省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文学作品的发行1000-3000册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发行3000册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三章 评审程序、资金来源

  第六条 评审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上两年度创作出版的优秀文学作品。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1月1日-1月30日。

  第七条 评审工作由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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