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办法(试行)
(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昆明、和谐昆明建设,根据《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文化市场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昆通〔2008〕14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昆通〔2009〕22号)、《关于加强和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是指由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采购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原则,维护群众文化利益,满足群众文化需求;
(二)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保证采购行为合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采购内容、程序
第四条 采购范围
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文化单位提供的优质、合格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具体采购范围和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要有下面四大类:
(一)创作和演出类:专题性晚会、节庆演出;政府安排的国内外宣传、文化交流类演出;戏、剧、音乐会节目等系列公益性演出;专业和业余团队或个人创作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和剧节目;
(二)社会文化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对城乡群众创作和开展文化活动进行免费和低价辅导、培训;送电影进城乡放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系统工程建设;公益性论坛、讲座;公益性读书服务活动;古籍、文献的收藏、编纂、抢救;
(三)文物博物类:公益性展览和国有博物馆流动展览活动;文博公益性讲座、专题宣传(纪念)活动;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业发展活动;
(四)其它类别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