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领导,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贯彻
《两个条例》精神,依法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为建设强而精、富而美的和谐巴里坤县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
《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一)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原则。《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条例》强调,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二)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民族团结教育的方式和内容。《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明确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进行有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方面的教育。
(三)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对各部门、各行业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相关部门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作用。如,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街道社区、乡村院落、千家万户;各类学校要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使民族团结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民族团结教育等。
(四)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责任。《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规定,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还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重新修订通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突出了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和暴力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将综合治理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