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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党委、人民政府,机关工委、各系统党委、各党组,县各部、委、局、办、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重新修订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并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县委同意,利用1月至2月中旬一个半月时间,在全县各族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学习宣传《两个条例》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个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从新疆团结稳定的现实需要出发,明确了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责任和原则、教育的方式内容以及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相关法律责任,是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是推进民族团结工作法制化、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举措,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民族团结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紧密结合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责任、相关法律责任和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突出了对“三股势力”的依法打击,突出了基层组织建设,强化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新疆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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