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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7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28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测算参合病人的医疗补偿费用时,测算的结果如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支付范围、补偿比例和使用的“新型合作医疗三个目录”测算的结果,超出范围以外的补偿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己承担;反之,测算的补偿费用少于按规定测算的结果,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成补发给病人,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医疗卫生服务及费用补偿

  第29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乡、村医疗机构经验收符合条件并与县合管办签定服务协议后,方可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奇台县人民医院、兵团农六师奇台医院、昌吉州人民医院、昌吉州中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新疆建设兵团医院、自治区胸科医院、新疆建工医院、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自治区传染病医院、乌鲁木齐友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对参加商业保险的农牧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住院结算票据。
  第30条 合作医疗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县级实行集中统一招标采购,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供应,统一价格。卫生院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
  第31条 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职责:遵守医德医风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机制;认真执行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热心为农牧民就医用药服务;接受医疗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的监督检查。
  第32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一般包括:住院治疗服务、药品服务、辅助检查服务、转院服务;
  第33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1、凡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中未涉及到的药物,非治疗性带“健”字的药品,保健品、补品及相关产品;2、自行转诊住院发生的一切费用;3、外出、走亲因急诊在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一切费用;4、专家会诊费、救护车费、交通费、取暖费、电话费、陪伴费、卫生费、煎药费、营养费等一切非治疗性开支的费用;5、义齿、义眼、矫形、整容、按摩、健美、医学美容、假肢、假发、助听器、磁疗用品、减肥、增肥等一切非疾病治疗的费用;6、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服毒、故意自伤自残、犯罪行为,帮工负伤、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7、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和不育不孕的检查与治疗的费用;8、治疗性病、艾滋病、戒毒和戒烟的费用;9、自购药品费用;10、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11、输血费、器官移植、近视眼矫正术、除CT检查补偿20%费用外,其他2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费用均不予补偿。 12、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暴发食物中毒等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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