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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7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7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7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元月十七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2007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切实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使我县的农牧民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用于建立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参加者基本利益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第3条 各乡(镇)农业户口的农牧民群众,均可报名参加,不是本县农业户口的暂不得报名参加。
  第4条 申请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总人口计算,不得选择性参加。
  第5条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方式,统筹资金由县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6条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把提高农牧民抵御大病医疗风险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7条 结合医疗救助办法,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农牧区医疗救助体系,解决农牧区贫困户的基本就医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8条 自治县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计划、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编委办、农业、民政、教育、审计、残联、广播电视、宣传、妇联、团委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编制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负责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确定年度收费标准、支付标准及收缴管理办法;确保本县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员会下设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合管办的职责是:在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农牧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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