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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每套户型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70平方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免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由发改委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承担建设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发改革委应当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因配套需要建设的非经营性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经营性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建设费用不得计入住宅房价。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第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的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测算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达不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三)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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