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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建设局制定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7]24号、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县城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
  建设、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和木垒镇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立足县情、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分步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和木垒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量,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鼓励信誉好、资质高、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更改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并向购买者出具《销售“放心房”承若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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