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深化“三调”衔接机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要与调处中心实行有效对接和联动联调。各部门之间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调处化解,不能把矛盾纠纷推向其他部门、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对属于几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都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通力调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热情接待,认真受理,然后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处,防止漏管失控,激化矛盾。各级调解组织和有关部门在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出具调解协议书。由调处服务中心分流指派给职能部门调处的,以主管部门的名义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由调处服务中心或基层调解组织直接调解的,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要依??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要说服当事人采取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引导其有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
13.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把加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实现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程和战略性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本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筹划。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听取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综治部门要当好参谋助手,加强督促检查。司法行政机关要经常深入乡镇(街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推动调解机制的创新发展。
14.着力打造设施齐全、保障有力的调解工作平台。调处中心应当配备电脑、电话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分设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资料档案室,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听证咨询室。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调处中心的各项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到位;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调解人员的工作量给予调解人员一定的补贴。
15.努力形成关心重视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表彰调解工作的先进人物,大力宣传调解人员在维护城乡基层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先进典型,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更加理解、重视调解工作,支持配合调解工作,为调解工作创造更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