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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7.强化分流指派工作。调处中心对受理或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社区)和单位。对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村(社区)和单位要明确调处责任人,在20日内限期调结,并向调处中心反馈调处结果。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要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同时要认真调解上级调处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

  8.强化协调督查工作。调处中心对各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分流指派后的纠纷及时进行指导和督查,指导相关部门、村(社区)和单位建立调解责任制,并定期了解掌握调处进度和调处结果。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管辖不明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协调调度有关部门、村(社区)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和责任要求。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服从调处中心的统一安排,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调处任务。

  9.强化责任追究工作。调处中心要根据调解责任制,对因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教训,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市、县(市、区)综治委对因不重视调解工作,发生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乡镇、街道,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实行综治一票否决,或视情建议取消其评选“平安乡镇(街道)”的资格。

  10.强化信息预警工作。调处中心应组织基层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信息员,认真开展纠纷信息的收集、筛选和研判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对易激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纠纷快报制度。调处中心每半月要组织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对排查出的有激化倾向的重大纠纷,应在做好钝化、控制工作的同时,建立纠纷档案,落实责任人,制订调解方案,依法及时调解。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报告党委、政府的同时,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积极妥善处置,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11.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要指导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公示内容、公示方式;统一调解工作各种表格、报表、调解卷宗等工作台帐和文书样式;统一建立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统一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规范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制定“现场调解”“庭式调解”的程序标准,增强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公信力。要不断总结和推广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切实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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