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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7]49号)


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着力解决因医患纠纷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积极调处医患矛盾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平安江苏建设作出新贡献,现就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中的重要意义

  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化、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态势。医患关系也出现了医患纠纷数量增多、范围扩大、调处难度加大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环境和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有效遏制医患纠纷的多发态势,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江苏”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江苏”、构建和谐江苏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能,调处医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参与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促进各类医患纠纷的有效解决,努力减少不和谐和不稳定因素,为推进和谐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把医患纠纷的调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研究、指导和协调,切实提高调解医患纠纷的水平和成效。要根据工作需要,抓紧组建专业性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医患纠纷调解组。专业性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医患纠纷调解组的设立和组成人员,要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调解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司法局(所)会同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或聘任。要设立人民调解员花名册,供医患纠纷当事人选择。为适应医患纠纷专业性、关联性强的特点,要注重吸收医疗卫生和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医患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员人才库,切实提高医患纠纷调解能力和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指导广大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积极参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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