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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指导办”下设秘书处为其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承担“指导办”的日常具体工作。秘书处设在市司法局。

  二、加强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调处中心建设

  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以及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和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综治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综治办和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对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查究。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是本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工作机构。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办法;组织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研究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特点和对策;加强各成员单位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跨部门的相关问题;加强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做好信息报送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工作机构承担对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专兼职副主任。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人常驻中心工作,派驻人员可以轮岗,但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乡镇(街道)调处服务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乡镇(街道)调处服务中心应聘用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访、国土、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指导、参与调处服务中心工作。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在做好重大矛盾纠纷直接调处的同时,要针对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多发性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门调解小组,负责相关类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要注意保持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独立性、完整性、实体性,做到单独设置,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的工作人员和独立的工作经费,以确保调处服务中心规范运作、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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