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司通〔2007〕150号)
各市综治办、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加强对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提升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一轮平安江苏建设中深入推进“三大建设”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大调解工作领导管理体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各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和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创新我省的大调解机制,必须进一步理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在各省辖市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各市司法局负责。
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本地区党委、政府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出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对策和意见;
(三)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
(四)组织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研究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动态、特点和对策;
(五)加强各成员单位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跨部门的相关问题;
(六)加强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
(七)协调解决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做好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由以下部门组成: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信访、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农林、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工会、妇联等部门。
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主任由同级综治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司法行政、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司法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为常务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领导为“指导办”成员,一名中层干部为“指导办”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