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设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升人民调解的组织化水平。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照人民调解属性设立的、调解矛盾纠纷和指导辖区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地方性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组织体系的龙头,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中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各地要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加快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加大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可在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土地承包等专业调解小组,或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管理。
在注重人民调解组织合理布局的同时,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和硬件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工作要遵守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设立的程序必须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内在要求。市和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设立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管理。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硬件建设,有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立“三室(档案室、接待室和调解室)”。
七、大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人民调解能力
要通过改善调解人员结构、提高调解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在全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良、群众威信高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大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就是让调解员成为一种职业,一种专业岗位,由具备这一职业和岗位所需要的素质要求的人来从事,得到与这一职业岗位的工作量和社会贡献相适应的报酬,并按照这一职业的内在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配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逐步推进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各行各业发展专业调解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较高调解能力的调解专家。积极支持专业调解员设立单独的调解工作室,实行挂牌调解,跨区域调解。要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社会化建设,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群众基础和调解能力的人员作为特聘调解员或调解工作志愿者。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聘制度。以选举为基础、聘任为补充,在选举中体现群众性、民主性,在聘任中体现专业性。要坚持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选聘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现有调解人员,实行等级评定和持证上岗制度,统一编号登记,统一制发人民调解员证书,统一建立专职调解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