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择进口口岸应符合就近原则。确定报关口岸一般应当选择加工利用企业所在关区,选择非所在关区报关口岸的,本年度内不得申请更改其他非所在关区口岸。报关口岸的变更每年仅限一次,不得同时选择2个及以上的不同口岸。符合上述更改口岸规定的,可在领取许可证后提出口岸变更申请。
(四)原则上不得改编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代理企业或国外供货企业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应有防止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条款,并应明确进口废物的种类和不同种类的具体数量或比例,企业获得许可证后原则上不得申请更改许可证商品编码。
(五)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废物应全部在进口废物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中加工利用,不得转让、提供或委托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充分的加工利用。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应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处置或利用设施应当经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委托处置或利用的,接受委托处置或利用的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处理或利用危险废物,还应当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六)建立和完善进口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国家要求建立和完善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制度,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2011年6月1日前已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已实际进口、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尽快建立既满足国家要求、又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台账,从2011年6月1日起按日记录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七)进口废塑料、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项目如需搬迁的,应当迁入经批准的进口废塑料、废五金“圈区管理”园区。
(八)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如实填写、按规定上报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季报、年报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2011年第二、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季报必须在2011年10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
三、加强监管,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向其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是否正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及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二是有无《规定》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违法行为。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现场核查的情况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填写《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或者《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对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的申请企业,还应对照其申请材料检查其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查看其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记录,看其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记录在案;现场检查特别要查看企业是否按上报的经营记录簿文本记录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上报的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依法依规处置利用、相关的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工业废物的交接单据、支付处置费用的单据等是否齐全。核定企业的年加工能力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申报的年加工能力、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确认的年加工能力、现场核查结果、历史批准和实际进口加工情况。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条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进口,同意进口的数量及理由。对于经查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出具不予同意进口废物的意见,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出具相关的监督管理情况表及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