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治理乱埋乱葬。进一步加大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殡葬文化,教育干部群众自觉配合殡葬管理工作,转变丧葬观念,规范丧葬行为,引导移风易俗。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确定为火葬区域的坚决禁止土葬,对尚未实行火葬的区域,要划定土葬深埋区,严禁占用耕地,禁止在名胜古迹、文化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公路沿线葬坟。重点做好在非公墓区和耕地内乱埋乱葬的治理工作,加强管理工作,杜绝乱埋乱葬。县国土、民政、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乱埋乱葬,把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殡葬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设备设施、殡仪服务技术的科技含量。殡仪馆的改造和兴建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加快防腐、殡仪车等配套设施建设,力争使殡仪设备达到无害化、文明化、自动化。
(五)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营造和谐的殡葬环境。坚持葬法改革和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做到“阳光殡葬、诚信殡葬”。进一步规范生态墓区的建设,实现农村墓地生态化,经营性公墓园林化,推动“绿色殡葬、文明殡葬”的丧葬新风,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重视和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仪事业发展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保殡葬改革广泛深入的开展,切实加强殡葬工作的领导,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科学合理的制定实施意见。各乡镇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要根据火葬区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骨灰堂(墙)、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和建设规模,从实际出发逐步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
(三)加强殡葬工作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出版物等媒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尚,揭露乱埋乱葬和违法搞土葬的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乡镇、村组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红白理事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习俗改革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不断更新人们的丧葬观念,加大对丧葬习俗的改革,坚决禁止封建迷信性质的丧事活动,对道士、吹鼓手等从事丧葬职业的行业进行登记规范,定期教育。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堂,杜绝丧事大操大办行为,简化程序,引导村(居)民文明治丧、依法治丧,推进移风易俗的社会化。
(四)明确职责,加大殡葬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