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政府接待国务院及各部委、自治区及各厅局、自治州及各局及县外领导同志来县活动以及参加重要庆典、仪式、会展以及接待重要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均由办公室主任牵头,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科室配合,提出活动方案,经主任审核,报政府领导核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凡接到副县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县活动的信息,文书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来客信息报办公室领导,由办公室领导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时通报自治县党委办公室,必要时告知人大、政协办公室。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重要活动要分别写入大事记。大事记的日常记载、整理、编辑、送审和印制工作由文书科负责。
第六章 政务督查
第十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以政令畅通为目标,确保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属于县督查室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县督查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政府督查事项,由政府办文书科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后统一报督查室汇总。
第二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制定目标,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办公室领导对分管工作要认真部署,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府办文书科是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查办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注重实效,做到不误事、不误时,切忌形式主义;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炼,格式规范。
第七章 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本级政府领导为重点,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领导分析形势、把握全局、发现问题、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