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各有关部门:
《木垒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木垒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和含有害因素的食用农产品对人体造成危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生鲜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林果)、食用菌、畜禽及其产品等。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是指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国家或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转基因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基地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种植业生产基地的规划、认定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检测、监控,种苗、肥料、农药等种植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农业植物检疫、防疫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种植业产地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畜禽生产基地的规划、认定,种畜禽、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药物残留监测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林业食用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认定,林业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林业食用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商品流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活动中质量安全的抽查和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管,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审核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