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州各委、办、局的行文,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签署。
(四)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凡报送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的文件,不论是办公室草拟或有关部门的代拟稿,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签字,办公室分管公文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核稿后送签。
(六)受县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七)对宜于公开报道的事项,按新闻稿审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在一切政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献资料、声像、照片以及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按《
档案法》的规定,均由文书科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以政府名义发通知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科室要负责收集完整的会议材料,及时收集交至文书科。
(三)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管理和利用。
(四)公文档案应按内容和载体的不同进行整理、排列编目和索引,使机关档案管理形成一个条理化、系统化的有机整体。
(五)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色笔,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六)文书科档案室对归档材料的保存价值和利用价值要有区别、有重点地进行甄别、鉴定,对保管期限已到的,要及时清理、登记、报批、销毁,该移交自治县档案馆的要定期办理移交手续。
(七)收集、整理的案卷,每年要进行登记、统计(包括移交出去的),准确编报统一年报,及时上报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