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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五)办公室内设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六)为减少重复性行文,凡上级机关的公文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另行文,而将原文翻印下发。自治县政府原则上不转发自治州各部门的文件,不批转政府所属部门的会议文件。
  (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八)向下一级政府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协等部门。
  (九)除自治县领导特别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政府名义向自治州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六章 收文审核

  (一)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均由文书科负责签收、登记处理。
  (二)各乡镇(场)、自治县各部门文件中,主送政府的公文,登记后按内容要求按签批权限呈政府办公室领导拟办后,按拟办意见办理。抄送政府的公文登记后,送相关领导阅知。
  (三)下级机关报送政府办理的公文,文书科应按公文处理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乡镇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四)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公文,由文书科根据公文的内容和请示的事项,再进入办文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和重办要求。
  (五)来文中,请示的事项明确、属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文书科登记后可直接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同时告知来文单位。
  (六)来文中,请示事项关系重大、情况复杂、比较紧急、需要政府研究、协调、解决的;需政府领导批示解决的;明确要求领导批示或裁决的;需要分管领导确定原则的;需要分管领导协调的,按公文处理程序逐级呈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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