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请示:上行文。是向自治州请示和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适用于“木县政发”。
(十)批复:下行文。是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经县政府同意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以及批复需要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批准的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适用于“木县政发”、“木县政办发”。
(十一)意见:是既含上行、下行意义又含平行意义的一个文种,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用于上行时,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用于下行时,可对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也可要求下级机关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应提出明确建议。适用于“木县政发”、“木县政函”、“木县政办发”、“木县政办函”。
(十二)函:平行文。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分“函”与“复函”两种形式,适用于“木县政函”、“木县政办函”。
(十三)会议纪要:下行文。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时使用的一种公文。适用于“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办公室主任会议纪要”。
文种和发文字号之间没有十分确切的对应关系,应根据文件内容及上下级或隶属关系来选择。
第四章 办文格式
公文格式要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GB T9704-1990,简称“国标”)中要求的各要素规定执行,各科室在办文时必须使用办公室统一的办文单(蓝色),并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按照国家制密规定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
(二)对公文送达时限的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
(三)发文字号应根据公文内容、主送机关、行文关系来确定。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可分别标明“木县政发、木县政函、木县政传、木县政办发、木县政办函、木县政办传”等。
(四)公文的签发先由承办科室科长或授权的副科长签字,再由分管副主任审核,最后按签发权限呈签,必要时请办公室主任审核。办文单上要具体标明“拟稿单位和拟稿人”。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和公文文种。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不得使用标点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