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各委、办、局,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化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二)公文处理工作中,公文办理人员要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秉公、坚持原则,全心全意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基层服务。
第二章 公文管理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的各类公文由文书科统一管理。统一管理的公文包括:各乡镇(场)、各部门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所有公文(电报、信访件、信件等);以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所有公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件;区州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区州党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兄弟县市的来文。
(二)办公室收到的各类公文,由文书科统一启封、分类、编号、登记后处理。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各科室原则上不直接处理未经登记的来文。
未经收文登记处理的公文,领导有批示的,应由专职秘书退回文书科补办登记手续,批示原件必须留在文书科。
县领导批示件的管理,要严格履行文件登记手续。严格控制传阅和知晓范围,不得擅自复印、横传。复印、传阅工作均由文书科负责。
电报特别是密码电报,政府及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办理的,统一由文书科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公文在办理、运转过程中,坚持“来去登记、统一出口、分类办理”的原则,不得横传,以防止公文丢失、压误和手续不清、职责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