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政府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全县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10分)。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界桩、界碑)齐全(10分)。
(五)各乡镇(场)与村、村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10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全部签定得10分,责任书签定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六)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扣完10分为止;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扣完10分为止。
(七)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20分)。无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案件发生的得20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发生的此项不得分,有非法占用耕地案件发生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八)做好基本农田“五不准”: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10分);以上“五不准”每发生一项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五、考核方法
考核方法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1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二)县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集中考核。
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乡镇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对各乡镇(场)的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