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各乡镇(场)基本农田保护分布表(略)
2.各乡镇(场)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分布情况表(略)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确保全县耕地总量不减少,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自治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目标
根据自治州政府下达我县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木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相关指标,将各乡镇(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具体面积见附表一)。
四、考核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各乡镇(场)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目标,县政府每年年终组织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1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